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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2014年新农合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金山医院   浏览量: 打印

 2014年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1、          参保人就医流程

参保人到我院门急诊就诊时必须携带合作医疗“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蓝色封面)和“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保障卡”。 持社会保障卡人员住院可刷卡实时结算,持合作医疗保障卡人员住院仍需开具“入院登记单”,并需至所在镇合作医疗事务所开具“住院登记回执单”;如住院病人需转诊到区外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到所属镇合作医疗事务所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否则将在原来的合作医疗补偿待遇基础上作减半处理。

2、          医疗项目补偿范围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范围,门诊大病也参照职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抗肿瘤中医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治疗等。同时,享受大病待遇人员需先凭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到户籍所在地的合作医疗事务所办理《金山区新农合门诊大病登记凭证》。

3、          补偿比例

门急诊:我院按60%补偿,可报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60%补偿300元以后,由个人自付300元(即自付段,指可报费用),之后再按60%补偿,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人。

住院及门诊大病:我院按65%补偿,参保人经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转诊后,在我院住院可享受“转诊补偿优惠政策”,即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达到70%。最高年补偿限额为9.5万元。

大病减负救助政策:大病减负救助比例70%,年救助最高限额10万元/人;同时对本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病房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大病减负年累计费用。全年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和大病减负救助最高限额19.5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