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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2016医保年度转换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金山医院   浏览量: 打印

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仍按2015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140

35-44岁

280

45岁以上

420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120

75岁以上

1260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在职职工

1500

1500

420000

退休

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0

700

4200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700

1200

420000

三、关于费用结算

1、关于住院费用结算:对于2016年3月31日(含当日)之前出院的病人,应当在3月31日之前办理结账手续;对住院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也应在3月31日之前办理在院网上结算。

2、关于暂停联网结算:2016年3月30日3月31日0:00-6:00,3月31日22:00-4月1日7:00时段内暂停医保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职工医保、镇保、居保参保人员在医院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社保卡或社保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到邻近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与职工医保的相关标准同步调整。即:①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2015医保年度的计入标准执行;②住院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超过部分继续由小城镇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6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