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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工作
红十字会法小百科(2)
发布日期:2018-06-11 来源:金山医院   浏览量: 打印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的规定。 一、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声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三方面的活动共同构成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在这个世界性的运动中,每个国家的红十字会如果要得到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承认,它必须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委员会领导”。在对外交往中,这个“中央机构是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成员,其地位应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规则和相关要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二、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关于人道的解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阐述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进行了改组。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周恩来总理亲自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将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确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确定为“全国性的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1993年颁布施行的红十字会法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明确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此后,在20多年实践中,中国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人道救援、救助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可以说,红十字会法对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的界定反映了对红十字运动发展的认知过程。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实践的不断深入,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领域也在不断拓展。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作出必要调整并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