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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小百科(1)
发布日期:2018-03-20 来源:金山医院   浏览量: 打印
法律者,治国之重器。2017年5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正式施行,为依法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上海红十字》报、上海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和“上海市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将同步推出新栏目“红十字会法小百科”。本栏目将围绕本法逐条进行释义,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红十字会法的精神。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这一条概括地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以下简称“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其初衷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从红十字运动150多年的历史看,不论是在战争、武装冲突中,还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始终围绕生命与健康,积极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的紧急援助和人道救助。 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指对战争、灾害造成的伤病人员及其他受害者实施救援、救助,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或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第二,维护人的尊严。 这是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是红十字组织履行人道主义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法西斯大量虐待、屠杀平民、俘虏,开展人体试验,造成人员大量死亡,严重践踏了人类的尊严。1945-1946年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对人类尊严的回归和呼唤。 注重维护人的尊严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符合日内瓦公约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英国、哥伦比亚、罗马尼亚、南非、西班牙等许多国家,也先后将维护人的尊严写入了本国红十字会法。 第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 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法国大革命时期又将其内涵进行了发展和具体化。它关注人的幸福,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关爱。 中国过去的词汇,虽无人道主义一词,但早已出现“人道”两字。如《礼记》云:“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道之大者也。”《周易》云:“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中庸》云:“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这些都与西方的人道主义的内涵相通。 红十字运动之所以能够遍及全球,为不同种族、民族,不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不同时代、地域的国家接受,是因其文化渊源扎根在包括最古老的犹太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儒学等各种文化之中,能够与蕴涵在这些文化中的“人道”理念交汇融合。 红十字会法的这一规定表明中国政府将始终遵循签署的日内瓦公约精神,保障中国红十字会始终按照红十字运动确立的原则和宗旨发展。同时,这也有利于进一步传播人道主义精神。 第四,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对比1993年颁布施行的红十字会法,本次法律修订增了“规范”二字,旨在强调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红十字会自身建设,规范运行、规范管理、规范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这样才能使保障更加有效,更有利于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