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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工作
红十字会法小百科(4)
发布日期:2018-08-13 来源:金山医院   浏览量: 打印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活动准则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活动及一切组织活动的最高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按法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开展工作。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中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积极履行有关条约义务。中国红十字会应依照上述国际人道法条约规定开展工作。此外,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个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恪守的基本原则。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成员,必须依照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红十字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国家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及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特点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了红十字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活动方针,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组织结构、职责,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落实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 第四,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现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是中国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制定的,章程的性质属于中国红十字会内部最高规范,其内容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