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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小百科(10)
发布日期:2019-06-18 来源:金山医院   浏览量: 打印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一、关于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又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红十字会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成立起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无需通过社团登记去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于“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故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范围。2000年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于社会团体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该通知也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免于登记。

    因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在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三、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关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社团法人资格问题,在整个法律修订过程中,一直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红十字会作为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既包括总会,也包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应是整个“中国红十字会”。另外,红十字会法第七条规定,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既然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都是依法建立,应该都具有法人资格。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都是依据红十字会法由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统一纳入编制管理的群团机关,已经在机构编制部门取得了群团机关法人资格。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免于登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依法登记并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这是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制度,不会影响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要求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通过民政部门登记,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有利于对红十字会进行监督,维护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另外,《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于社团登记的通知》(民发〔2000〕257号)中规定,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可以免于社团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作协可以免于社团登记,并没有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可以免于登记。

    立法机关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最终没有对原红十字会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如要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应当符合社团法人的条件并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制定红十字会法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时,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红十字会是否免于社团登记的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摘自上海市红十字官网